文章摘要: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自己看中的房子本來已經交付了定金,可是開發(fā)商卻吧房子賣給他人了該怎么判?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交定金后開發(fā)商賣房給他人怎么判?房子定金付了又被開發(fā)商賣給別人了,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定金,并且因為開發(fā)商所造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自己看中的房子本來已經交付了定金,可是開發(fā)商卻吧房子賣給他人了該怎么判?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
交定金后開發(fā)商賣房給他人怎么判?
房子定金付了又被開發(fā)商賣給別人了,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定金,并且因為開發(fā)商所造成的損失高于定金數額損失的,可以請求高于定金數額的賠償。開發(fā)商在買房人支付定金后將住房賣出屬于嚴重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交定金后房子被開發(fā)商專賣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高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高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可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可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這種情況應當屬于開發(fā)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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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后開發(fā)商賣房給他人怎么判?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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