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guī)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xù)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xù)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guī)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xù)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xù)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guī)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shù)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1、對于個人住房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則為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照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進行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則要按照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進行收取。
2、以劃撥的方式取得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yè)用地補辦出讓應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是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就取得的,按照標定地價的30%進行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則按照其標定地價的50%進行收取即可。
房產(chǎn)交易的土地出讓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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