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一、申請對象1、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zhèn)戶口時間滿5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上述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

一、申請對象
1、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zhèn)戶口時間滿5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上述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確定并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遠郊區(qū)(縣)可結合本區(qū)(縣)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制定本區(qū)(縣)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實施。
2、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4、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5、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等。
二、房源籌集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需求和資源狀況,制定建設、收購計劃。各區(qū)(縣)政府負責解決本轄區(qū)內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問題。對房源不足的部分區(qū)(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適當調劑房源。
2、經濟適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設和商品房項目配建方式籌集;也可采取在市場上收購二手房的方式籌集。
3、采用集中建設方式的,項目用地由市、區(qū)(縣)土地儲備中心提供,由市、區(qū)(縣)政府組織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法人或代建單位。
采用配建方式的,由規(guī)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區(qū)域適宜的商品住房項目中,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比例。土地面上市時,與商品房項目同時招標、配套建設、分別銷售、分別管理。
4、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享受以下優(yōu)惠政策:
(1)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2)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減半征收;
(3)小區(qū)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5、收購二手房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按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收購。
6、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保持合理的開發(fā)規(guī)模,戶型設計堅持中小戶型、節(jié)能省地環(huán)保的原則,具體標準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7、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通過競價或政府審核方式確定或調整。有關競價方案或價格審核工作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辦理。
三、審核與銷售
1、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1)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2)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家庭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3)復審: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4)備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予以備案。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檔案,市區(qū)共享。
2、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輪候搖號配售。其中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重點工程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老人、大病、殘疾、優(yōu)撫等住房困難家庭可優(yōu)先配售。
3、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四、監(jiān)督管理
1、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住房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住房權屬證書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2、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轉讓、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但可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刭弮r格按照屆時同地段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回購的住房重新納入保障住房供應體系。
3、市、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需求進行動態(tài)管理。
4、已經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的申請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fā)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驗。
申請家庭不及時、不如實申報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資產情況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五、法律責任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1)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2)違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擅自向未經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可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交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的差價。
2、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住房使用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3、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市區(q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等過程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宋家莊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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