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房子在出租可以出售,但是要提前告知承租人,并確定承租人是否購買,房子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住房出租的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住房的使用權,而住房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出租人;此外對住房上設立租賃合同是一個負擔行為,而住房買賣是處分行為,這兩者同
房子在出租可以出售,但是要提前告知承租人,并確定承租人是否購買,房子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住房出租的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住房的使用權,而住房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出租人;此外對住房上設立租賃合同是一個負擔行為,而住房買賣是處分行為,這兩者同時進行并不沖突。

1、不僅要在住房買賣合同中注明住房正在出租,還要將租賃合同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如果不按這個要求做,則可能發(fā)生以下的風險:
(1)一旦賣方違約不想將住房賣掉時,即可另行簽訂虛假租賃合同,將租期約定的很長,將租金約定的很低。這樣依據(jù)“買賣不破租賃”的規(guī)定,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無權主張承租人騰退住房。這樣足以打擊買方要求繼續(xù)購買住房的意志,而賣方則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賣方可以下降租金,改變買方的預期收益。
2、要明確的約定住房租金什么時候轉(zhuǎn)由買方收取
通常住房租金最遲在買方支付百分之八十的購房款或者住房產(chǎn)權過戶時,轉(zhuǎn)由買方收取。
3、要明確的約定交房的時間和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不要只在住房買賣合同中作簡單的約定,租賃合同終止后,賣方交付住房。還要約定賣方交付住房的具體時間,以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為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各種理由不按期騰退住房的情況非常普遍,所以這一點我們要注意。
4、要明確約定租賃合同到期以后,如果承租人未騰退住房,賣方負有請求承租人騰退住房的義務
因為就租賃合同而言,賣方是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租賃合同的相對人;就住房買賣合同而言,賣方有按期交付住房的義務。
5、要明確約定買方保留一部分購房款,待住房交接后再支付
因為賣方辦理完產(chǎn)權過戶后,可能人都很難以找到,但是對于正在出租的住房,賣方的多項義務尚未履行。
房子在出租可以出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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